善意取得的房产受法律保护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因此,善意取得的房产受法律保护。
房产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情况很容易在现实中出现,比如说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按市场价出售,一旦过户,该房产就难以追回。夫妻的另一方只能按照当初购房比例,得到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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