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最高法明确提出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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